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婚字第128號104年度婚字第129號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 項至第3 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2 項及第42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嗣於民國103年11月10追加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9號),依前揭規定,即應由本院合併審理、合併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6千萬元,及自本件判決離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述如下: ㈠、兩造於民國68年結婚,共同育有五名子女且均已成年。兩造於102年10月間財產糾紛,被告委託疑黑道背景之國賓財務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賓公司)介入,彼等簽訂委任契約(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4頁,原告提出的原證2號),被告要求國賓公司負責人鄧俊吉及員工乙○○ 全天候跟蹤原告及報告行蹤,更唆使國賓公司員工乙○○毆打 原告,以逼迫原告交出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如原告抵抗不從,則要求將原告載往山上活埋。乙○○受指示後開始跟蹤騷 擾原告,嗣因被告遲未支付乙○○等人報酬,彼等發生口角, 被告對彼揚言「如國賓公司不願處理,伊隨時可以另外花錢僱請他人」,乙○○憤而於103年2月26日主動聯絡原告,將被 告欲謀殺原告一事全盤托出,並提出被告與國賓公司之委任契約為憑,乙○○同時當場簽立證明書(見本院104年度婚字 第128號卷㈠原證3)證明其所言非虛,乙○○亦說出被告已另 找人取代他,原告隨時可能遭受不測。詎103年3月13日原告返家途中,遭受二名不明人士莫名毆打,原告受有臉、頸及頭皮之磨損或擦傷及挫傷、雙上臂挫傷、右前臂挫傷、前胸臂挫傷、上背挫傷、右大腿挫傷之傷害(見本院104年度婚 字第128號卷㈠原證4),可見乙○○所言可信。 ㈡、原告身為長子,依習俗應奉養父母並與父母共同同住,但兩造結婚30餘年,被告始終反對與原告父母同住,原告為避免婆媳衝突故尊重被告意願。數年前原告父親過世,原告的母親寅○○獨自在彰化老家,因雙腳漸退化無法行走,眼睛青光 眼視力不佳,多次在家裡跌倒,原告乃於97年間將母親寅○○ 接來兩造的板橋住家同住,原告忙於工作故委託被告照顧母親,被告竟將家中電話線接頭拔除、有線電視接收器開關關閉、瓦斯總開關閥門關閉後即出門,致母親寅○○整天在家無 法看電視、煮飯、打電話,被告以此方法虐待母親寅○○,母 親寅○○遂以身上零錢打電話向原告的胞妹子○○求援。原告於 102年8月25日再度正式將母親寅○○自彰化老家接來板橋的兩 造住處同住,被告竟立即離家別居迄今。102年11月28日, 原告的母親寅○○獨自在兩造的板橋家裡,被告夥同國賓公司 乙○○等人前往,逕自以鑰匙開啟大門,進入屋內拍照,致母 親寅○○受驚嚇,被告當場以台語辱罵原告的母親說「你吐血 死」,造成寅○○心臟嚴重不適至臺北市○○○○○○區○○○○○○○○00 0○○○○○000號卷㈠原證5)。103 年3 月26日,被告再度夥同 友人及兩造的兒子至板橋家裡,數次長按電鈴近約四分鐘,造成母親寅○○驚嚇。被告嗣藉詞原告的母親寅○○將家門反鎖 致伊無法回家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原證6)而要求寅○○搬離家裡 。 ㈢、兩造結縭30餘年婚姻期間自行創業,先後經營少男服飾店(戰男士、戰之男、神奇號、拿破倫、Miss Me)、皮件、進 口運動服飾、鞋子批發、新生活百貨公司等生意,並代理JANS PORT等知名運動品牌,原告多年勤奮工作,所得除供給 家庭開銷外,餘皆購置不動產共八間,因欲避免生意遭不測風險,遂將其中六間不動產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二間不動產登記在女兒辛○○、謝岱樺名下(見卷宗一的原證7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惟上開八間不動產一向由原告獨自管理、出租及統籌分配租金收入,租金收入及生意往來資金亦使用被告名下的存摺進出,被告僅係家庭主婦。99年間原告看好商旅市場商機,欲處分其中四間不動產而改投資商旅飯店,被告堅決反對。100年間原告經友人介紹,決定投資淡水的不 動產,由友人先行代墊訂金,原告要求被告翌日須匯款返還友人,被告竟離家出走長達半年始返家,事後由被告口中得知,被告不願所投資不動產登記在原告名下故反對。因原告始終看好商旅市場,亟欲投資,被告始終不肯點頭,原告迫於無奈始於102年3月間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詎被告自此開始瘋狂報復,宣稱上開八間房屋均為伊所有、購屋資金全係伊自娘家取得,更要求房客不得向原告繳付租金(見卷宗一的原證8律師函),原告始知被告欲獨 吞上開八間房屋,自此兩造爭訟不斷,合計民刑事訴訟案件已高達53件,被告於訴訟中不斷提出不實指控,誣指原告在外養「小三」,令原告極慎怒並委屈,兩造夫妻嫌隙擴大,雙方視如仇寇。 ㈣、被告因原告擬投資淡水不動產之事於100年間離家半年,其後 雖曾返家,惟仍經常離家且未告知行止,致兩造夫妻聚少離多,縱使見面亦因財產問題爭吵,被告已於102年8月25日離家迄今,兩造分居已約2年,分居後毫無聯繫,且處於敵對 狀態,已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被告又意圖殺害原告、委請他人毆打原告、虐待原告的母親寅○○,已使兩造間不再有 任何互信,縱被告對原告母親所為不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4款規定之離婚事由,亦因被告百般阻撓原告奉養父母 ,讓原告愧對父母,今原告母親已年邁,原告豈忍坐視母親遭被告凌辱,原告認為兩造已無法共同生活而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6款及同條 第2項訴請離婚。原告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因原告 名下無任何財產,兩造婚後所購置的八棟不動產全部登記在被告名下,因不動產為主要價值的剩餘財產,原告同意不另外追計被告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僅依該八棟不動產的鑑定價值,請求被告給付不動產價值的一半即1億6千萬元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述略以: ㈠、被告未意圖殺害原告,原告係不實指控: 1、兩造與兒子壬○○原同住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住家,101年8 月9日原告欲爭奪財產,手持不明刀子向被告及女兒謝岱華 、兒子壬○○喝令稱「不准離開」、「大家都不要出去、不能 打電話」、「今天如果不把財產分一分,我就要讓你(指被告)死」,並持刀劃傷被告下唇,原告實際剝奪被告及謝岱華、壬○○三人行動自由長達9小時之久。被告念在夫妻之情 ,未立即報警,暫躲至女兒辛○○住處(台北市信義區大道路 ),母子全家共九口共擠一屋居住,被告僅能睡在沙發過夜。詎102年2月7日原告前往女兒辛○○住處辱罵及恐嚇被告, 被告擔心自身及子女安危,始提出保護令聲請及刑事妨害自由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102年度家護字第182號通常保護令(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30頁的被證6),並經法院於103年3月17日以103年度審簡字3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原告有期徒刑三月,原告於該刑事審理時向被告行九十度禮鞠躬道歉,被告心念慈悲並戴念夫妻之情,同意原告的道歉,原告因此獲得緩刑二年並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19頁的被證5判決書影本)。被告對於原告的暴力尚能寬宥,豈可能意圖殺害原告。 2、原告於100年間發生外遇後,經常要求分配夫妻財產而爭吵, 甚至於101年8月9日持刀恫嚇並劃傷被告,被告曾至大溪元 鳳宮拜拜祈求全家平安既原告能斷絕婚外情,當時透過元鳳宮宮主介紹認識「國賓公司」負責人鄧俊吉,元鳳宮宮主稱國賓公司為老實可靠的徵信社,可蒐集原告的外遇證據及抓姦,被告遂委託國賓公司蒐證。詎國賓公司僅拍到原告與女人散步之模糊照片(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34頁 的被證7照片),竟要求被告支付尾款20萬元(被告前已支 付20萬元),並向法院訴請被告給付該委任費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12日以103年度北簡字3860號簡易民 事判決駁回國賓公司之訴(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40頁的被證8判決書影本)。被告僅係委託國賓公司抓姦,不知國賓公司是否為黑道,亦未唆使國賓公司毆打原告,被告承認所託非人,致自己與國賓公司間有多起訴訟。鄧俊吉之朋友乙○○甚至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自由告訴,惟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17日以103年度偵字12236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43 頁的被證9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鄧峻吉、乙○○二人與被告 間顯有嫌隙糾紛,否則國賓公司為被告受託人,豈會提供彼此的委託契約(即原告提出的原證2)給原告。被告未曾委 託乙○○處理兩造婚姻事務,乙○○竟出具證明書予原告,根本 不實在。況且,乙○○的證明書係於103年2月26日書立,當時 原告的刑事傷害案件103年度審簡字339號尚審理中,倘被告有意懲罰原告,何以會原諒原告的刑事案件而使原告獲得緩刑。鄧峻吉、乙○○二人的證詞均係子虛烏有,完全不實,原 告提出的原證4號受傷診斷證明書亦與被告無涉,不排除係 原告自導自演,執為誣指被告之證據。 ㈡、被告未虐待原告的母親寅○○:97年間,被告經營五分埔服飾 店十分忙碌,根本未與原告的母親寅○○同住,被告未與寅○○ 共同生活,何來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不堪同居虐待係指「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原告主張被告將家中電話線接頭拔除、有線電視接收器開關關閉、瓦斯總開關閥門關閉云云,均非事實且與虐待無關。寅○○曾據此對被告提出保護令聲請,業經鈞院於103年7月30日 以103家護字第631號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50頁的被證12裁定書影本)。原告於其所犯刑事 傷害案103年度審簡字339號審理時,曾同意被告搬回板橋區雙十路家裡居住,被告收受上開刑事判決後,即於103年3月26日返回板橋區雙十路住家,卻因原告的母親寅○○拒不開門 ,被告只好請求員警協助,原告的母親寅○○竟以遭被告按電 鈴騷擾為由,對被告提出違反保護令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28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3929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63頁 的被證13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㈢、兩造間無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原告原僅係製作西裝的師傅,被告的家世則頗佳,被告的父親鄭連擔任雲林農會理事長,積極參與政治、服務鄉里,為地方聞人。原告的個性虎頭蛇尾,好高鶩遠,一再開店,每每請求被告去向娘家籌錢,被告為成就夫君,均向娘家籌錢去協助原告開店,被告的父親亦提供兩造金錢援助,被告的母親則協助兩造照顧子女,使兩造能打拼事業累積財富。原告經營店面不久,不是嫌算錢太慢就是與合夥人吵架,遇經營困難、周轉不靈,就撒手不管,均由被告籌錢繼續經營。又原告無任何經驗竟去成立三家空運貨運承攬公司,嗣後亦均倒閉。原告約30歲時,以15萬元購買一部賓士車(據原告說原車主是影帝秦漢,欲藉此對人炫耀),開至宜蘭收賭帳時,遭遇車禍差點燒死。原告開立神奇服飾店時,與19歲店員吳小姐有染,嗣後吳小姐之兄長欲找原告麻煩,原告卻躲起來,由被告單獨與吳小姐之兄長哥談判,足見原告好高騖遠且無擔當,全賴被告一路扶持幫助原告。民國83年間,原告債務纏身,致被告名下不動產遭法院查封,該債務亦由被告的父親代為清償,此後原告開始吃齋唸佛,於承天禪寺皈依,甚至受戒而法像莊嚴,不問俗世長達20餘年,此期間兩造家庭非常和樂,原告甚至經常向被告及子女開示佛法。99年7月被告的父親 過世不久,原告性情大變,不僅不再吃素,甚於100年間與 訴外人許淑芬發生外遇,自此經常與被告發生爭吵,甚至要求分財產而持刀恫嚇被告及子女。原告為謀奪財產大興訴訟,原告主張「借名登記」為由向法院訴請被告返還移轉名下不動產所有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11日以102年度重訴字第77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以103年度重上字第283號判 決駁回上訴。原告空言主張被告名下不動產均為原告所有的借名登記關係,被告係欲獨吞財產。原告受到女人許淑芬迷惑,將自己20年的吃齋、念佛、修行輸於一時淫念,竟欲拋棄結縭40年之髮妻及五名子女,欲奪取婚姻財產而與許淑芬雙宿雙飛。原告曾親口對兒子壬○○承認自己有外遇,徵信社 亦查到原告與許淑芬之同居處所,原告與許淑芬同進同出,有拍攝到許淑芬搭原告的車、二人牽手逛街(見本院104年 度婚字第128號卷㈡第31頁及第59-1頁照片),毫無避諱他人 眼光。原告一時迷惘,「臨老入花叢」,千方百計欲與被告離婚及分配財產。只要原告迷途知返,不再與許淑芬來往,被告願意與原告白頭偕老,兩造仍可繼續攜手走向生命終點,尚無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縱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亦係肇始於原告外遇、家暴、恐嚇、剝奪被告及子女行動自由,原告可責性極高,亦不得訴請離離。原告追加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自非適法有據。退萬步言,倘鈞院認原告訴請離婚為有理由,亦因原告對於婚後財產增加並無貢獻,請求鈞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原告之分配額等語。 三、兩造於68年間結婚,共同育有五名子女均已成年,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有原告提出的戶口名簿影本(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見同前卷宗第26頁)核屬一致,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四、就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6款規定訴請離婚部分: 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6款規定主離婚事由為「夫妻之一 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又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共同生活者而言(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949號判例參照)。申言之,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行為,須客觀上使其身體或精神所受痛苦,已達不可忍受致不堪繼續共同生活之程度,妻或夫之另一方始得請求離婚。準此,如夫妻感情失和,縱或偶因家庭事故而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有不敬言語舉止,倘其客觀上尚非使其身體或精神所受之痛苦,已達不可忍受之程度,致不堪繼續共同生活者,自不容夫妻之另一方任憑其個人平日主觀之成見,據此而請求與他方離婚,要不待言。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需致不能「繼續」共同生活者而言,若夫妻已與他方之直系尊親屬分居或可與之分居,無須「繼續」共同生活者,縱夫或妻之一方過去曾對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因已無庸與對方共同生活,即無請求離婚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052條第6 款,所謂意圖殺害,必須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殺害之意圖,方能認為合於該要件。(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41號判例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母親寅○○遭被告虐待、及被告意圖殺害原告云云 ;無非以寅○○暫住兩造家時遭被告拔除住處電話線接頭、關 閉有線電視接收器、關閉瓦斯總開關,致寅○○整天無法看電 視、煮飯、打電話,及被告於103年3月26日返家時數次長按電鈴致寅○○飽受驚嚇,及被告為達取回原告所保管的所有權 狀而委託徵信社毆打並意圖殺害原告為據,然此為被告堅詞否認。經查: 1、兩造的次女辛○○到庭證稱:「我是兩造的第二個子女,我們 家共有五個子女,但只有我已結婚。兩造與弟弟壬○○原同住 在板橋區雙十路家裡,我與老公及我們的兩個小孩、大姊、兩個妹妹則另外同住在台北市信義區大道路的20幾坪房子。因為爸爸說他在念佛故不能用掉福分,我們不能住太好的房子。台北市信義區大道路的房子,本來只有三個房間,我跟老公及小孩住一間,大姊與二個妹妹分別住其他兩個房間,媽媽與弟弟於101年8月9日事件(爸爸持刀傷害)之後,就 搬過來與我們同住,因此房子目前隔成四個房間,弟弟睡一間,我與老公及小孩住一間,大姊與二個妹妹住分住其他兩個房間,媽媽則睡客廳,因為弟弟需要做功課故必須有自己的房間(當庭哭泣陳述)。」、「媽媽與弟弟不敢回家裡住,因為爸爸在家裡裝監視器並把大門反鎖,爸爸也接祖母住家裡,我們每次回家都沒有遇到爸爸,也不確定爸爸是否還住在家裡,只知道祖母住在家裡。我們回家時,態度很好的向祖母說我們回來了,我們用鑰匙開門,但因大門裡面另用鐵條橫栓,所以我們打不開大門。媽媽向祖母說她想要搬回去孝順她,祖母答稱必須問過爸爸才行。我曾回去過三、四次,當時祖母還沒搬進去住,當時我與媽媽一起回去打掃家裡、拜拜祖先、拿媽媽的衣服。祖母是這幾個月才搬過去住。」、「我與姊妹另外住台北市信義區大道路已10幾年,因為我們姐妹都在台北工作,所以只有爸媽與弟弟住在板橋區雙十路家裡,爸媽以前經常到我們住的台北關心我們姊妹,但爸媽不會在這裡過夜,因為以前阿姨也跟我們姊妹同住。」、「媽媽與弟弟搬到我住處後,仍有陸陸續續回去板橋區雙十路家裡住,有時候會回去住一、兩天,有時候住比較久,每次回去,爸爸就找媽媽吵架說要分財產,所以媽媽又會回到我住處,我們也擔心媽媽的安全。爸爸於101年8月9日 把家門反鎖,並拿出刀子威脅媽媽要把錢拿出來分,刀子有劃到媽媽下巴,當時弟弟及大姊在場看到,所以我害怕爸爸再傷害媽媽。」、「爸爸應該有外遇,所以才會向媽媽要求分財產。以前爸媽出入行動都是夫妻一起。爸爸於101年8月9日傷害事件的前半年,就開始於傍晚7點多單獨出門,直到晚上11、12點才回家,回家後換衣服又說要去里長那裡喝酒聊天,常到半夜3、4點才回家,回家身上有酒味,幾乎常常這樣。」、「媽媽有請徵信社跟蹤爸爸,曾跟蹤爸爸與女人到金山的『沐舍旅館』,媽媽有報警,但是旅館不准媽媽與警 方進去,當時我站在馬路對面親眼看見爸爸與那個女人手牽手從旅館後門跑出去,我看得全身發抖,因為我太緊張了,因為我當下腦袋空白,因為爸爸在我心中是威嚴的形象,我卻看到爸爸很緊張樣子,那個女人反而不會緊張。」、「那個女人本來跟媽媽也很好,曾送豆腐乳給媽媽,後來爸爸也經常拿一些煮好的食物回家說是朋友送的,這是發生在爸爸開始不回家前的事」、「102年初快農曆年時,爸爸有一天 很早到我住處,當時媽媽過來跟我同住,媽媽泡茶並弄水果給爸爸吃,爸爸卻把茶杯拿起來丟媽媽,但沒有丟中,水果盤也破了一地,爸爸在我住處從早上8點多罵到中午11點多 ,一直罵說要分財產,還罵俗稱『三字經』穢語,還罵媽媽去 就是要『被人幹』,媽媽一直哭,我們有勸,但是沒有用,約 過1、2天的除夕夜,我們找不到爸爸回家團圓,後來聽朋友說爸爸於過年期間去香港。我不知道爸爸現在是否住板橋家裡。」、「爸爸還偽造媽媽的簽名,把媽媽名下的房子出租他人,房租亦是爸爸在收,每個月收四萬元租金,但是沒有拿出來。媽媽發現後提出告訴,爸爸才把錢拿去法院提存。」、「祖母(原告的母親寅○○)以前住在彰化,若到台北則 會住在姑姑家。只有我讀小學一年級時,祖母曾住過我家,但沒有住很久,當時我看見祖母一直向爸媽要錢,如要不到錢,祖母就拿剪刀一直戳沙發。我叫祖母不要這樣,祖母就拿碗丟我。當時外婆是長期跟我們全家同住,她要照顧我們小孩,因爸媽做生意而無法照顧我們小孩,外婆跟我們全家同住很久,外婆有照顧我們每一個小孩。祖母則偶爾會來台北,因為兩個姑姑及兩個叔叔也住臺北,祖母來台北時大部分是去住大姑姑家。」、「我小時候曾看過祖母打媽媽。媽媽回彰化時,祖母跟姑姑把媽媽推到排水溝,媽媽受傷回臺北,我問媽媽為何受傷,媽媽就跟我講。」、「最近親戚打電話來關心時,有跟我說,當初祖母曾經對媽媽說要把媽媽打到流產。」、「我小時候就聽爸媽說,祖母去告爸爸遺棄。」、「以前我們全家和樂幸福,爸媽做生意,都由外公拿週轉金錢給爸媽去做生意,外婆則在我們家裡照顧我們小孩,外公是雲林農會的代表理事,人脈很廣,外公只有三個女兒,所以很疼媽媽,媽媽會拜託外公幫忙週轉金錢給爸媽做生意,外婆則住我們家照顧我們小孩。」、「我們全家都在等爸爸回家」、「媽媽找的徵信社人員鄧峻吉,曾跟媽媽及我說,他可以安排船運去找中國大陸人對爸爸傷害,可以安排當天來回,只要花50萬元代價,我與媽媽對他說不行這樣,因為我們還在等爸爸回來。如果媽媽不原諒爸爸,當初爸爸所犯的刑事傷害及妨害自由案件,媽媽可以不原諒爸爸。但是媽媽當時有原諒爸爸,爸爸才取得緩刑。」、「媽媽委託徵信社的過程,我都有參與,媽媽並沒有委託徵信社找殺手。後來徵信社一直跟我們要錢,但是他們沒有拿出我們所要求的外遇證據,徵信社也不提供照片給我們。徵信社說有跟到爸爸與那個女人去板橋運動公園,並說那個女人住在板橋區松柏街、爸爸與那個女人同居在板橋松柏街。我們問同居的確切地址在哪裡,徵信社說那是他的籌碼,不能隨便給我們。我們已經付徵信社20萬元,他還不說同居地址,表示要再付20萬元才說同居地址。我們認為徵信社沒有做事,所以不願意再付錢,因為當初委託契約有寫明必須『抓姦在床』 才付尾款,既沒有抓姦在床,所以我們不願意付尾款,徵信社就去法院告媽媽要付尾款,但是他們敗訴。後來徵信社才去幫爸爸,說要幫爸爸作證,來說媽媽要殺爸爸,這根本不是事實。」、「101年8月9日家暴當天是父親節,我們印象 深刻,媽媽一直忍住而不願意提告。後來因為媽媽接到爸爸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社工及免費諮詢的律師就建議媽媽要聲請保護令,媽媽才去聲請。」、「(問:那天你跟媽媽去金山跟蹤爸爸以前,有沒有看過那個女人?)沒有。」、「(問:彰化的祖母有沒有照顧你們兄弟姊妹?)沒有,都是外婆照顧我們。」、「(問:你有沒有看過彰化的祖母打媽媽?)我看到爸媽從彰化回來,媽媽的頭受傷包紮,爸爸的手也受傷包紮,爸爸說他的手是被祖母咬傷,媽媽說她與祖母拉扯時,被祖母推到水溝受傷。」、「(問:爸爸有沒有出家過?)爸爸是在家修行,但他有說過他要出家。」、「(問:爸爸家暴後,媽媽回去的頻率?一次住多久?)媽媽經常回去,但是儘量避開爸爸在家的時候。因為當時弟弟還住在家裡,白天弟弟要出門上課。媽媽很怕回家會碰到爸爸,因為爸爸會跟媽媽要分錢。媽媽是很傳統的婦女,放心不下家裡要拜祖先及佛祖的事情,也擔心爸爸與弟弟兩個男生在家沒有做好家務。」、「(問:請說明原告的兩位妹妹跟你們家庭平常有無往來?過年過節有無拜訪聚餐?平常有無電話聯絡感情?)完全沒有。」、「(問:兩個姑姑住哪裡?)小姑姑最後一次離婚好像去美國,我沒去過大姑姑家。」、「(問:兩個姑姑有無來過你家?)大姑姑與大姑丈因為最近的家暴事件才來我們家勸媽媽離婚,小姑姑沒有來。家暴事件發生前,兩個姑姑都沒有來我家拜訪過。」、「(問:家暴事件發生前,彰化的祖母都住彰化嗎?有無來你家?)我知道彰化的祖母如果上來台北會住大姑姑家,但不會住我家。」、「(問:爸媽跟兩個姑姑感情好不好?平常有無往來?)沒有往來。」、「(問:彰化的祖母跟原告有無打過官司?)有,彰化的祖母告過爸爸犯遺棄罪,也好像有告大姑丈犯傷害罪。」等語。本院104年度婚字 第128號卷㈠第8頁以下、第81頁以下)。 2、兩造的兒子壬○○到庭證稱:「我以前跟爸爸同住,爸爸以前 常念佛,後來不念佛,改做伏地挺身及仰臥起坐,他還去中藥行問老闆有沒有讓自己更強的東西,當時我陪爸爸去中藥行,媽媽則在車上等候,爸爸在中藥店還買了鹿茸酒與藥粉,老闆笑笑的幫爸爸弄藥並說『這個藥效可以撐一、兩個小時』。」、「後來我看到爸爸的手機響時,爸爸不敢講電話而躲到旁邊講電話。爸爸還要我教他使用手機簡訊的方法,因為爸爸以前只會撥接電話。」、「爸爸的外遇女人,我們都認識,是我們房客的朋友。我跟爸媽及那個女人,及另一個女人,曾一起在素食店內吃飯,那兩個女人是開車子過來,爸爸還幫他們在路邊佔一個車位,以前爸爸是不會做這種佔車位的事情。」、「我曾私底下問過爸爸,爸爸承認跟那個女人有關係,爸爸還說因為那個女人說她跟老公關係不好,所以才約那個女人去陽明山爬山,當時旁邊有溫泉旅館,爸爸問那個女人要不要進去洗,那女人就笑笑進去了,他們就進去旅館泡溫泉,是脫光衣服一起洗的。這是我在爸爸家暴前問爸爸,因為當時爸爸行為越來越離譜,所以我才會問,當時我讀大學四年級而比較晚回家,我約晚間11或12點回家,爸爸還不在家,我於早上七點外出上課時,爸爸也不在家。」、「爸爸以前每天會放200元給我當零用錢,後來都 沒有放,我打電話給爸爸要零用錢,爸爸不是不接電話就是說在忙。爸爸以前不會這樣,爸爸以前如果沒接到我的電話,都會馬上回撥。我曾在半夜1、2點時打電話問爸爸在哪裡,爸爸跟我說他與里長在交際,剛開始爸爸還會叫我去里長那裡,我去過好幾次,爸爸都喝得很醉且喝到凌晨3、4點,我就攙扶爸爸回家。後來爸爸晚上都不在里長那裡,我曾去里長那裡找,鐵門是關著,我不知道爸爸去哪裡,我敲里長的鐵門也都沒有人開門。」、「我讀大學四年級時,爸爸晚上就不回家睡覺,後來他也沒有去里長那裡,也沒回家,我傳簡訊問爸爸在哪裡,爸爸也沒有回我。我現在讀研究所二年級,我是101年大學畢業。」、「爸爸犯家暴前,我曾跟 爸爸說『如果要在外面玩是可以,但是要回家』,爸爸沉默五 分鐘後答應我。後來我還跟爸爸說『該回來了』,爸爸也說好 。後來我又問爸爸跟那個女人現在是怎麼樣,爸爸回答說『我跟那女人的感情就放著而已』。」、「後來爸爸都是半夜喝酒回家對媽媽又吵又吼,我根本無法睡覺,爸爸都是對媽媽吵鬧說要錢,我在房間沒聽清楚爸爸要多少錢,我開門出來後,爸爸就不講話了。」、「101年8月9日我在睡覺時聽 見爸媽在客廳爭吵,我出去看,爸媽就停止不講話,媽媽看著我一直哭,媽媽跟我說爸爸一直逼她,但是她不想跟爸爸吵,後來我就回房間,之後我在房內聽到大姊大叫『爸爸不要這樣』,我又到客廳,看見爸爸從抽屜拿出一把刀,爸爸一手抓住媽媽,另一手不斷揮舞刀子,我叫爸爸不要這樣,但也怕自己被刀子揮到,媽媽的下巴有被刀子劃到,媽媽就坐在沙發嗚住嘴巴哭,爸爸去拔掉電話線,我就進房間先安撫我的女朋友,爸爸突然開我房門警告我不能報警,爸爸後來回客廳突然把手中的刀子往窗戶外面丟,媽媽就往門口要逃離,爸爸從媽媽身後抓媽媽回來,命令媽媽不准走,媽媽的衣服被撕破。後來我去把爸爸架起來,媽媽害怕的站在門口,我就對爸爸說『你為了女人,把家裡搞成這樣子,那女人到底有什麼好,我現在就去找那個女人』,爸爸就說『那你 就去阿』。之後媽媽要走,爸爸不讓媽媽走並抓住媽媽的手,並說全部回來家裡講。媽媽就用手機打給朋友,朋友來了後,爸爸假裝沒事,朋友勸爸爸先讓媽媽離家,雙方冷靜,爸爸說他沒有不讓媽媽走。之後,爸爸反而向朋友炫燿自己很有錢。爸爸以前念佛時不會這樣子。」、「媽媽後來先搬到姊姊家,我繼續與爸爸同住,因為我擔心爸爸會離家跟那個女人一起住,當時爸爸依舊凌晨2、3點才回家,我早上7 、8點起床時又看不到爸爸。」、「有一天家裡遭小偷,當 天晚上11或12點,我回家發現門鎖被撬壞,家裡值錢東西都不見,我打電話叫爸爸回來,爸爸本來叫我不要跟媽媽說,後來又叫我找媽媽。爸爸後來在家裡裝監視器,我跟爸爸反應不要把監視器裝在客廳,爸爸不聽,所以我就搬走。後來我有回家幾次,發現爸爸會在我回家的十分鐘內也回家了,我去問朋友,朋友跟我說『監視器可以跟手機連線』,我才知 道爸爸因此知道我回家行蹤,我受不了就搬走」、「家裡遭小偷那次,我有跟警察聯絡辦案進度如何,警察跟我說,爸爸另外向警方申報媽媽為失蹤人口。但是,爸爸明知道媽媽住在台北市大道路(姐姐的住處)」、「最近幾個月,爸爸把祖母帶到板橋家裡住,我跟媽媽有回去,祖母就一直罵媽媽,我叫祖母不要這樣,祖母就罵我這個孫子沒有用,叫我去改姓。」、「我們第一次回家時,祖母有開門,我跟媽媽有帶警察、徵信社人員、媽媽的朋友一起進去,我們發現家裡很多東西都被搬走不見了,保險箱也不見了。我們第二次回去,就沒辦法進去,因為大門被反鎖,我們按電鈴,祖母開門看一下就把門關起來,祖母後來去法院說我們按電鈴嚇到她。祖母搬到板橋家裡後,我曾回去2、3次,但都沒有遇見爸爸,只有祖母在家且不開門。」、「爸爸對媽媽的家暴事件,在法院審理時,爸爸有向媽媽道歉並同意媽媽回家住,所以爸爸被判緩刑。但是爸爸離開法院後,又跟媽媽說他一定要分到錢。後來我跟媽媽回家時都被刁難,而無法回家。」、「我於國小2、3年級時曾問爸爸『為什麼別人有兩個阿公阿嬤,我只有一邊的阿公阿媽』,爸爸跟我說『因為我這 邊的阿嬤要錢又人不好』」、「在我讀大學三年級以前,爸媽感情都很好,別人都很羨慕他們,因為他們兩人都是同進同出。」、「(問:你跟爸爸去買強身的中藥行在哪裡?)當天爸爸開車載我跟媽媽去台北市後火車站附近,以前那裡有圓環,後來好像拆掉了,當時爸爸先下車,媽媽叫我去幫爸爸提拿中藥。所以我跟著爸爸去中藥店,我就聽到爸爸這樣跟中藥行老闆講話(見前述證詞)。媽媽留在車上看顧車子,因為車子是停在紅線。」、「(問:爸爸跟你說他與女人去陽明山泡溫泉是何時說的?在何處說的?是否一次講完?)在家裡講的,時間不記得,是一次性講完,後來爸爸有陸續跟我講他與這女人的事情。」、「我以前在建設公司工作,因為爸爸把錢借給那間建設公司,好像有借到一千萬元。建設公司尾牙時,是在台北市信義區微風百貨附近的會館地下室舉辦,尾牙前一天晚上,爸爸跟我說他會帶那個女人去參加。尾牙當天我有參加,我看到爸爸跟那個女人坐在主桌,我看到那個女人手挽著爸爸的手,她為爸爸夾菜。因為爸爸前一天已跟我講話,所以我心裡有準備,也就沒有當場說爸爸什麼。爸爸在我仍住家裡時,曾跟我說過『建設公司哪個男人外面沒有女人』,又說『他們都很會賺錢』,爸爸也 說『王永慶有很多房』」、「(問:爸爸到里長那裡喝酒到三 、四點,你全程在場嗎?)爸爸去里長那裡喝酒很多次,剛開始我會跟著去坐在那裡,爸爸會介紹我認識當場的人,告訴我哪個人是警察,哪個人是檢察官的親戚。有時候我覺得很無聊,爸爸就叫我可以先回家。後來我就不一定會坐在那裡,後來我都是打電話給爸爸,旁邊的人幫他接電話說爸爸喝醉酒,我就過去接爸爸回家。我過去時,因為裡面喝酒很大聲,我隔著鐵門可以聽得到,我敲門後,他們會開門送爸爸出來。後來幾次,我去找爸爸時,發現鐵門都關著,裡面都沒有聲音,我敲門也沒有回應,隔壁的小吃攤告訴我說人都走光了,我才知道爸爸沒有去。」、「(問:你看到爸爸拿刀子,是什麼樣的刀子?你有親眼看到爸爸拿刀子嗎?)我確實親眼看到爸爸手拿刀子,是類似登山用的刀子,打開時刀子會彈出來,要收起刀子則必須很用力的那種。」、「(律師問:家暴當天是誰錄音過程?)我要保護家人所以不願意回答這問題」、「(律師問:爸媽衝突後,爸爸會跟朋友炫燿很有錢,是如何炫燿?是跟誰炫燿?)爸爸就說他自己很有錢,房子都是他賺的,身上有好幾仟萬元,每個月收三十幾萬元利息,當時警察也在場,里長也有來,當天因為我質疑爸爸在家裡裝監視器並把主機放在他自己房間,我很生氣爸爸裝監視器,爸爸就報警,所以警察與里長都有來,爸爸當場對他們說『自己很有錢,為什麼不能裝監視器』」、 「(問:你是否不高興爸爸要在家裡裝監視器,做勢要打爸爸?)我是講話比較大聲,手勢比較大而動作指向監視器,爸爸就說『你要打我嗎』,我回答說『我沒有要打你,我為什 麼要打你』」、「(問:里長與大姑是否在場?)里長有來,大姑沒有來。」、「剛才法官提到婚姻貢獻度,我要補充說明,我讀幼稚園的時候,印象是我家在台北市五分埔,媽媽開服飾店,媽媽及所僱用的店員在顧店,我沒有看過爸爸在店內。我當時問媽媽,媽媽說爸爸是在板橋家裡。我讀幼稚園時很皮,玩到忘記撘娃娃車回家,自己留在幼稚園頂樓遊樂場,後來媽媽叫隔壁店家騎機車載我回服飾店裡,有時候是幼稚園老師另外送我回服飾店,爸爸真的沒有在服飾店裡。」、「(問:家暴後媽媽回去的頻率?一次住多久?)當時我還住家裡,媽媽有時候會打電話問我幾點回家及爸爸有無在家,我與媽媽約妥於晚上十點多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見面,我們再一起回家。如果爸爸在家,媽媽就不會回來。」、「爸爸與金興發老闆娘認識,是因為我們的房客在賣阿里山咖啡,爸爸叫我去打工賣咖啡,爸爸因為是城中市場的理事長,在市場推廣活動時認識金興發老闆娘,進而認識老闆娘的結拜姊妹許淑芬(即前述的原告外遇女人。」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㈡第9頁以下、第83頁以下)。 3、原告的女兒丑○○到庭證稱:「媽媽非常非常愛爸爸,問題出 在爸爸有小三。除了辛○○已結婚外,我們其他三姊妹曾一起 回家幫媽媽挽救婚姻,我們三姊妹每天回家,等待爸爸回家、陪爸爸泡茶聊天,希望能紓解爸爸情緒,希望回復爸媽感情。晚上我與姐妹謝旻璇一起陪伴爸爸睡在同一張床,姐妹謝岱樺睡另外一張床,因為爸爸的床睡不下這麼多人。」、「有一天下午,我在家陪爸爸看電視,爸爸說要弄東西給我吃。那陣子爸爸會把他的手機無時無刻放在身上,但是爸爸當時進去廚房弄東西,手機仍放在茶几上。爸爸在廚房時,剛好手機進來一封簡訊,因為是iPhone手機,會彈跳出簡訊內容,我當時看一下,上面寫著『親愛的,我婆婆已經出門,他要去看我小姑,所以你等一下可以過來了,愛你喔』,我當時把電話號碼紀錄下來,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 、「以前爸爸不會把手機這樣隨時帶身上,也不會隨時查看手機,但是那陣子他都是帶在身上。有一次我要用爸爸的手機,爸爸竟先刪除通話紀錄,再把手機給我用。」、「小時候,爸媽都說祖母很愛錢,但是爸爸於過年過節時還是會包錢給祖母。小時候有一次爸爸開車載我到彰化,我忘記是什麼事情,爸爸只把車子停在彰化老家門口往裡面看一眼,就說『我們走吧』,我問爸爸為什麼不進去,爸爸說『祖母在看 電視,我們就回自己的家』」、「我不贊成爸媽離婚,因為爸媽過去非常非常恩愛,以前他們都是如影隨形。如果媽媽外出而自己回來時,爸爸還會對媽媽說『你為什麼沒有打電話給我讓我去載你』。爸爸現在因為外遇,所以爸媽感情不好」、「外婆過世時,媽媽跟我說,希望我將來能找到像爸爸一樣的男人,因為爸爸對妻子及岳父母都很好。」、「小時侯外婆有照顧我。但是我對祖母沒什麼印象。長輩說爺爺很喜歡我,但我沒有印象祖母曾照顧過我。祖母只有照顧過大姊。」、「大姑子○○剛才在法庭外指說媽媽對祖母做很多 小動作,我很生氣,我要補充說明,媽媽不可能這樣,媽媽對長輩非常尊敬。記得我小時候時,祖母把家裡破壞得很誇張,媽媽只是淡淡表示『又弄壞了』。」、「媽媽當然沒有男 朋友,媽媽對爸爸死心踏地。我們全家都在等爸爸回來,我可以跟爸爸整晚泡茶聊天且整晚暢談所有事情,我這段時間多希望爸爸回來,我只期待爸爸回家跟我泡茶。」等語(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㈡第87頁以下)。 4、原告的胞妹子○○到庭證稱:「媽媽寅○○去住兩造家以前,我 去過兩造家2、3次,是幫兩造換燈管,因為我在賣燈飾,換完燈管我就離開兩造家,沒有在兩造家吃飯。過年過節,我們也沒有聚餐。平常我會跟原告打電話,但跟被告沒有電話聯絡。」、「媽媽以前來台北都是住我家或妹妹家,她沒住兩造家是因為被告不歡迎。媽媽沒有告過我丈夫。媽媽曾去派出所說要告被告犯遺棄罪,警察說應該告兒子而不是告媳婦,所以警察幫媽媽做筆錄就寫是原告名字,後來媽媽有撤回。媽媽會告原告遺棄罪,是因為有一次去西門町的原告西服店要看孫子,被告不讓我媽媽進去。」、「因為我現在家裡有公婆要照顧,102年8月25日原告接我媽媽去住板橋區雙十路兩造家。媽媽住第一天時,被告就離家。後來聽媽媽說,被告有帶其他人回去,被告說她打算搬回家住,媽媽看到被告帶其他人來,所以不敢開門讓被告進去。」、「媽媽有一次打電話跟我說,她找不到遙控器,電話也不能打,瓦斯也打不開。我就過去看,但我也找不到遙控器,最後發現藏在電視後面,也發現電話線頭被拔掉,也看到雞蛋是藏在衣櫥裡,媽媽就打電話給瓦斯公司,瓦斯公司來看就把總開關打開,就可以用瓦斯。」、「我認識許淑芬,她經常來跟我買燈飾,她是做房地產,兩造跟許淑芬認識,他們都是透過金興發百貨店的介紹認識,金興發百貨店經常向我買燈飾作為他們房地產使用,金興發百貨店也介紹許淑芬跟我買。原告在城中市場認識很多廠商,原告跟許淑芬及金興發老闆娘共4、5人偶爾會來我店內」等語(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㈡第85頁反面以下)。 5、原告的胞妹癸○○到庭證稱:「二十幾年前,父親過世,我在 彰化家裡聽到媽媽在哭,我走到客廳看到被告指著我媽媽在罵,我跟被告說不應該這樣子,被告打我一巴掌,我頂她,被告抓我頭髮,我們兩人一路推到屋外,媽媽與姊姊要把我們拉開,我與被告兩人跌進乾的水溝內,後來原告從隔壁回來把我們二人拉開。媽媽當天沒有咬原告的手。」、「過年過節,我沒有跟兩造聚餐。這幾年我都在國外。幾年前原告邀請我參加辛○○的婚禮。後來我去原告的店裡跟原告見幾次 面。平常我會打電話跟原告聯絡,但這幾年我都在國外。」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㈡第86頁)。 6、兩造住家的板橋區松柏里里長甲○○到庭證稱:「我是板橋松 柏里里長,兩造以前感情很好,經常來我的里長辦公室喝茶聊天,偶爾會喝酒,兩造以前感情很好而出雙入對,但是原告比較經常一個人來我辦公室聊天。被告也經常帶里民來我辦公室聊天,被告曾經酒後跟我說原告會在山上自殺。」、「去年原告被打,是在我家後面車庫,我有目睹,我看到二個男人打他,二個男人是帶鴨舌帽及口罩,警察看監視器發現是有車子接應,那二個男人拿不明器械重毆原告頭部。」、「原告常帶他兒子壬○○到我辦公室聊天,父子感情很好, 原告希望壬○○多認識人脈關係。」、「我沒有看過原告帶女 人到我那裡,也沒聽過原告是跟許淑芬交往。被告經常說原告會自殺。」、「原告要找被告分財產,結果後來家裡遭小偷。我不清楚為何原告要找被告分財產,原告有找我調解這件事情,我不知道原告為什麼要分財產,只要原告高興就好,我就幫原告去申請區公所調解夫妻財產,結果調解當天下午家裡遭小偷,造成財物重大損失,原告因此對兒子壬○○說 要管控零用錢,引起壬○○不高興。後來原告在家裡裝監視器 ,導致壬○○跟被告都不高興,被告當時已經搬出去,但是偶 爾會回來」、「原告到我那裡聊天比較多,喝酒比較少,原告在我那裡喝幾乎沒有喝醉過。原告裝監視器第二天,壬○○ 在家裡等原告,當天我陪原告一起回家,壬○○歇斯底里作勢 要打原告,他握著拳頭質問原告為何要在家裡裝監視器,後來有人報警,我不清楚誰報警,警察有來處理並勸壬○○不要 這樣。」、「被告會跟鄰居玩撲克牌、四色牌,原告不會。我親眼看到被告玩牌,是在松柏街22巷36號及22巷45號的水電行及雜貨店,都是與鄰居打牌,我斷斷續續看過很多次。」、「原告家的監視器不是我裝的,我是去幫原告學習並操控監視器軟體。我看監視器是可以拍到走道、客廳,也聽說手機可以監控畫面,但我不會操作,我只會操作簡單的」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㈢104年2月25日筆錄)。7、被告之友許瀞芳到庭證稱:「我以前開公司,現在已經退休,我的兒子跟壬○○很好,所以才認識被告,但我不認識原告 ,我是壬○○的乾媽。」、「我曾陪被告去法院開庭,有碰到 鄧俊吉,鄧俊吉跟我說他是監獄教誨師、也是被告的表弟,鄧俊吉說他是來法院關心兩造案情。我當時不知道鄧俊吉是做徵信社幫被告抓姦,我聽見壬○○稱呼鄧俊吉『舅舅』。鄧俊 吉後來打電話給我說要介紹他老婆給我認識,並說要來找我。鄧俊吉來找我後,問我『被告到底有沒有錢』,我回答『不 清楚』,鄧俊吉說他與被告訂有契約要幫被告抓外遇,契約報酬約定40萬元,鄧俊吉又說被告都不接電話也不付錢,鄧俊吉跟我抱怨說他做很多事情且養員工,被告卻很小氣不付錢。鄧俊吉還出示手機裡面很多照片給我看,都是原告跟其他女人散步及搭車的照片,我幫他檢視照片並挑出幾張叫他洗出來拿給被告,可以叫被告付錢。事後我聽被告說,她已經給鄧俊吉各5萬元、15萬元。鄧俊吉一直要被告付尾款20 萬元,被告認為合約寫抓姦在床才付清尾款。鄧俊吉一直要被告付尾款。被告因此不願意接電話。後來鄧俊吉去法院告被告應付尾款,但是告輸了。」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 第128號卷㈢104年2月25日筆錄)。 8、證人乙○○到庭證稱:「我是證人鄧峻吉的朋友,鄧峻吉與被 告簽徵信契約負責去抓原告的姦,我負責去跑腿一趟,是沒有報酬。我們從原告的妹妹的店內,一直跟蹤到板橋運動公園,看到原告在散步,有3、4個朋友一起散步,有男有女,後來看到有一個女的走靠近原告,我們就拍照交給被告,就說疑似外遇,我也不確定。我只去過一次,其他時候我有去埋伏,但沒看到原告,所以沒有查獲任何東西。」、「鄧峻吉後來去跟被告交涉要被告付錢,因為我們有努力拍照,只是疑似外遇,但不能確定外遇。被告不肯付錢,被告說沒有抓姦在床所以不肯付錢。後來鄧峻吉跟被告互告。」、「後來因為我需要搬家,就向被告租房子在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我只住1、2週就遭被告趕出來,我有付租金及押金,但因為鄧峻吉跟被告有尾款糾紛,我就遭被告趕出來,被告更換門鎖而不讓我繼續住,我因此跟被告也有訴訟糾紛,我去告被告犯強制罪,被告也告我竊佔罪、妨害自由、偽造文書。」、「有一次在松山區麥當勞附近的飲料店,被告及其女兒向我與鄧峻吉要求,要我們把原告帶到山上修理,或叫我們去找中國大陸人把原告拉到山上埋掉,被告的女兒還說他有這種爸爸很『衰小』」、「另一次在松山地政事務所門口,被 告在他兒子面前對我與鄧峻吉講,要我們製造假車禍把原告所持的所有權狀搶過來。因為房子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是所有權狀是原告在保管。」、「我在人力公司從事仲介粗工,我跟鄧峻吉是好朋友,經常跟鄧峻吉遊山玩水。我否認曾經向被告提議要把原告幹掉,我不可能這樣做。被告取得的照片都是鄧峻吉交付的,不是我負責的,被告取得的照片也不是我註記解釋文字。」、「我跟原告沒有仇,不可能找人去打原告。被告也不可能把教唆打原告的事情簽在書面契約,鄧峻吉開的是正常公司。我跟鄧峻吉也不曾幫客戶介紹找人打仇家,我沒有刑事前科,不可能做這些事情。我跟被告不曾就教唆打人事情談到任何報酬,我也不知道行情多少。」、「我不知道為何被告會找我打原告,可能被告太生氣原告。」、「原告提出的原證3證明書,是我在原告妹妹的店裡 書立,因為被告太可惡,所以我寫證明書給原告。因為我要提防被告,萬一原告發生什麼事情,警察也會來找我。我跟被告因為租房子有吵架,我租房子時,原告的妹妹曾經來過租屋處,後來我就去找原告的妹妹,講訴被告要對原告不利的事情。我寫原證3的證明書時,原告及他妹妹沒有給我錢 。」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㈢104年4月8日筆錄 )。 9、證人鄧峻吉到庭證稱:「我開資產顧問公司,也有從事徵信業務,有僱用5、6個員工,乙○○是我朋友,我跟被告簽抓姦 契約,我找1至3人去做,因為乙○○住在台北,所以我有找乙 ○○幫忙,我們公司是在桃園中壢,到台北比較遠會使開銷比 較大。」、「這件案子做到一半時,我要求被告付錢,被告都拒接電話,所以任務無法完成,我才告被告給付契約尾款20萬元,法院判決認定我的任務未完成,所以我敗訴。」、「被告曾經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麥當勞後面一家咖啡廳,叫我把原告壓到山上處理,就是叫我對原告做人身攻擊,現場還有乙○○及被告的女兒,我當場拒絕說我不敢做。」、「 另一次我陪被告去松山地政事務所要申請權狀正本,地政事務所說沒有遺失不能辦,因為被告當時認我做乾弟弟,所以我陪被告去辦事,乙○○也有去,因為台北停車不方便,要有 人幫忙開車,被告的兒子也在場,被告因為拿不到權狀補發,所以叫我想辦法攔下原告的車,看車內有無權狀把它搶走,我跟被告說這是違法不能做。」、「原證3的證明書是乙○ ○寫的,乙○○去告訴原告要小心,不希望原告被傷害後誤會 是我們公司做的。」、「今天開庭前,我沒有跟原告私下見面,我今天來作證是為了公司清白。乙○○後來跟我說原告曾 經被打。」、「(被告代理人律師問:乙○○如何知道原告被 打?)不知道。」、「(被告代理律師:乙○○跟你說原告曾 經被打,他是如何跟你描述的?)我拒絕回答,因為被告太狡猾,他後來告我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竊佔罪。我幫被告拍照片,被告卻不付尾款,我對被告很不滿。」、「(被告代理律師問:你抓姦照片交給誰?)交給被告,被告的地下律師丙○○也在場,他是司法黃牛。被告委託我們抓姦,我們 必須報告每天行程,我拍的照片,是原告跟幾個男人女人在運動公園散步。丙○○催我趕快交照片讓他們告離婚,後來被 告拒接電話,我們就沒辦法繼續做下去。」、「原告代理律師問:是否被告當時跟你說想要離婚,才委託你蒐集證據並抓姦?)是。被告當時就想要離婚了。」、「(原告代理律師問:被告有無跟你說登記在被告名下但由原告騎的摩托車,被告要去謊報遺失,讓警察把原告當現行犯抓起來?)有,是在忠孝東路五段麥當勞後面的咖啡店那次,就是剛才講的那次,被告說要去報摩托車遺失,但沒有說原因,我自己猜測應該是被告不想讓原告使用摩托車,但因為時間太久,我不記得被告是否有說要警察把原告當現行犯抓起來。」、「(原告代理律師問:你們跟蹤原告多久時間?有無發現原告有小三?)1個多月,我個人判斷沒有,因為照片裡面有3、4、5個人。」、「(被告代理律師問:你是否與被告說有掌握抓姦證據,所以要跟被告拿尾款?)我拒絕回答。被告連5萬元都需要催很多次才付,這個案子我虧很多錢,被告 還告我很多案子,所以我今天來作證是為了我的清白。」、「(被告代理律師問:被告是否已經給你20萬元?)本來我要終止契約,被告後來叫我繼續做,才又付我15萬元,加上頭期款5萬元,共20萬元。後來我查訪被告私生活,加上被 告鄰居的消息,被告可能有男朋友,且被告也會打麻將。」、「(被告代理律師:你是否曾經要幫被告找律師?)我有建議被告找合法執照的律師,因為丙○○沒有執照。」、「( 被告代理律師問:原證2契約書為何寫第四條?)因為要保 護我的清白,擔心原告發生車禍或被傷害會誤會我。」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㈢104年4月8日筆錄)。 、兩造之友丁○○到庭證稱:「我與兩造認識10年,我跟兩造很 少聚餐,只去過兩造家一次是在很多年前,我也很少跟兩造出去,我只是有時候去城中市場的原告辦公室聊天,我跟原告是兄弟會認識的。我跟被告認識但沒有常接觸。我對兩造夫妻感情不大清楚。我知道原告有做投資,但不知道有沒有賺很多錢。我不清楚原告是否有女朋友,原告之前都在佛堂念經,我老婆跟我媽媽過世時,都麻煩原告來念經,被告也有一起來唸。我沒有看過原告出家。我沒有對原告說過『你眼睛瞎了娶這樣的老婆』,原告的兒子壬○○有在我這裡打工 ,許淑芬是我跟原告的共同朋友,我的公司尾牙時,我有邀請許淑芬參加,我不記得許淑芬是否坐在原告旁邊,我當天很忙,沒有注意許淑芬坐哪裡。」、「我在3、4年前,有一次去兩造家時,兩造在我面前鬥嘴,我聽原告說是為了財產吵架。我沒有看過原告有女人。我常聽被告說原告是窮鬼,我有勸被告不要這樣說。」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㈢104年4月8日筆錄)。 、兩造之友戊○○到庭證稱:「我與兩造是80年認識的,是在念 佛會認識的,我去過兩造的板橋家很多次,跟兩造很熟。兩造以前感情很好,念佛會都會在一起,一個禮拜念佛聚會一次,90年後我退休跟兩造比較有來往,後來兩造沒有再去念佛,聽出家師父說兩造吵架,出家師父說兩造是為財產吵架,我不會問兩造什麼原因,我只是叫出家師父勸兩造。我不認識許淑芬。有一次去爬山,兩造也有吵架,我個人看法是,被告對原告講話比較大聲強勢。以前原告有吃素,去年12月以後就沒有聯絡,所以不知道原告何時吃葷。兩造吵架後就沒有去念佛。」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 ㈢104年4月8日筆錄)。 、兩造之友庚○○到庭證稱:「我與兩造是89年左右認識,兩造 來跟我租五分埔的房子,是原告跟我租的,兩造都會在店裡面經營,後來改由兩造的女兒經營,兩造的女兒已經接手經營4、5年。兩造夫妻感情本來很好,後來我不清楚,因為兩造夫妻後來到城中市場做生意,比較沒有跟我往來。兩造服飾事業都是原告在補貨,被告在店裡面幫忙。現在服飾店還是原告跟我租的,都是原告跟我打契約。」、「我不知道原告有小三,是後來被告打電話跟我說原告有小三,我跟被告說應該不會,我沒有看過。後來被告又打電話給我,我勸他們夫妻要合好。」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 ㈢104年4月8日筆錄)。 、原告的母親寅○○到庭證述:「我本來住在南部,到板橋住2年 多了,因為我的腳不能走且眼睛看不清楚,我生五個子女」、「(問:為何被告與子女回去時,你不開門?)因為他們叫黑道恐嚇,被告也罵我,所以我不開門。有一次男孫子半夜回來,我以為是小偷。我不敢開門讓被告進來是因為怕她叫黑道。被告有罵我『吐血死、嘔紅死』。被告有帶一個女人 到我住的地方,誣賴我說我有對他們家暴,他們還一直按電鈴,我很怕是黑道,我嚇得倒下去,我打電話給里長,里長叫我報警。」、「(原告代理律師問:有一次你孫女結婚時,你去兩造家住,被告如何對待你?)被告把瓦斯關掉,電視也不讓我看,電話也不讓我打,雞蛋放到房間藏起來,把煎好的魚藏到冷凍庫,我去買電話卡打給我女兒叫她把我載走,因為我住那邊很痛苦。被告還叫我去養老院、叫我回家、叫我吃活口(意指輪流在所有子女家吃住)。被告叫我『老人家要有智慧』。被告也一直罵我,我不理他。動不動就說我家暴,還告我家暴。」、「(原告代理律師問:你孫女說她小時候時,你曾去兩造家要錢,要不到錢就用刀子把沙發割壞?拿碗丟孫女?)我沒有。」、「(被告代理律師問:你爬到兩造的板橋家三樓,好爬嗎?)我現在坐輪椅,站不住,腳沒有力,因為腳手術後不能彎曲,眼睛也看不到。我回板橋三樓必須一步一步慢慢爬,手拿柺杖並攙扶牆壁。我在家裡不用坐輪椅,因為有看護幫忙。我現在開庭是坐輪椅,因為我無法站著。我不去女兒家住,是因為女兒家還有長輩。」、「(問:你有幾個兒子?)三個兒子。」、「(問:為何不找其他有電梯的兒子住家?)我三個兒子家都沒有電梯,另兩個兒子是租房子住,沒有房間給我住。我女兒家也沒有電梯,是住公寓。」、「(被告代理律師問:你是否告被告家暴及刑事案件?)沒有,因為被告叫人打我,別人才叫我去派出所報案。」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㈢104年4月8日筆錄)。 、原告的堂妹卯○○到庭證稱:「我跟原告從小住在三合院長大 ,原告跟他媽媽感情時好時壞,原告跟他媽媽有時候為了生活費而有摩擦。被告跟婆婆相處時間很少,感情淡淡的,也不能說不孝順。原告的媽媽來板橋住時,沒有跟我們講為什麼,可能因為沒有人照顧她。我現在很少回去老家,不清楚有沒有人照顧原告的媽媽。兩造感情以前很不錯,因為兩造會同進同出,就我印象中是很不錯。後來被告跟我說原告有女朋友,我是沒有看到。我沒有聽原告的媽媽說,她遭被告虐待,原告的媽媽跟兩造的小孩好像也沒有什麼來往。」、「以前兩造住西門町,我住萬華,我常常去兩造家。後來兩造搬到板橋,我也有去過2、3次。」等語。(見本院104年 度婚字第128號卷㈢104年4月8日筆錄)。 、兩造的鄰居己○○到庭證稱:「我是原告10幾年的朋友,最近1 、2年還是常去,現在原告跟他媽媽住,被告不在家。3、4 年前,我發現兩造感情開始不好,兩造會在里長那裡吵架,被告說原告有小三,但我沒看過。有一次原告載我去雲林參加被告的大伯喪禮,回來後,被告說原告帶小三去參加。被告曾經在里長辦公室酒醉罵原告,我不知道被告是在哪喝酒醉。原告是在里長那裡泡茶,原告家離里長家100公尺遠而 已。里長的媽媽跟我說,被告曾對她說,原告會帶里長去茶室找女人,要她最好不要讓他們兩人在一起。有一次我去原告家,原告叫兒子不要偷拿資料,原告的兒子口氣不好嗆原告說『我拿你的東西不行嗎,不然你是啥小』,原告就叫警察 來。」、「原告有唸佛,也有找我唸佛,原告是去林口、天母山頂唸佛,也會介紹他師兄給我認識,我不知道原告有受戒。」、「我偶爾會跟原告去里長那裡喝酒,原告沒有喝到很醉,我只是跟他泡茶,酒喝沒幾次。大概3、5天或1星期 泡一次茶,因為下班就晚了,所以都是晚上泡茶。」、「我認識原告的兒子,但我沒有跟原告的兒子說過『如果原告有小三,也要挺爸爸』這種話,原告根本沒有小三,我怎麼可能這樣說。」等語。(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 ㈢104年4月8日筆錄)。 ㈢、綜合上開證人辛○○、壬○○、子○○、丑○○、寅○○所述,寅○○原 居住在彰化老家,兩造搬到臺北居住後即鮮少與寅○○互動, 寅○○北上時則會暫住其女兒住處,97年間因兩造的女兒辛○○ 結婚時,寅○○始暫住兩造的板橋雙十路家,嗣於102年間兩 造感情糾紛後,原告始將其母寅○○自彰化老家接至板橋雙十 路家居住迄今,兩造就此事實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其於102 年8月25日接母親寅○○至板橋雙十路家養老長住,被告於當 日離家迄今云云。依此可知,兩造婚後搬至台北居住已數十年,期間與寅○○鮮少往來,兩造亦無與寅○○共同生活之必要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未與寅○○有共同生活,即無「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之可能,核與上開法院實務見解的「不堪共同生活」意旨不符。至於寅○○認為被告拔除電話線、關閉有 線電視及瓦斯總開關並數次長按電鈴,曾對被告提出聲請保護令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刑事告訴,業經本院以103家 護字第63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保護令,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3929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被告所提出的本院103家護字第631號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92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於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50至166頁)可憑。是認被告緃出門前拔除電話線、關閉有線電視及瓦斯總開關,亦僅係婆媳不和的溝通障礙,難認係虐待行為。參酌被告欲返家居住而長按電鈴,乃因原告的母親寅○○拒絕開門所 致,難認係被告責任,詎原告的母親寅○○據此按電鈴行為對 被告提出刑事違反保護令罪告訴,可見原告的母親寅○○對被 告亦非善意而有嫌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訴請離婚,顯無 理由,應予駁回。 ㈣、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殺害原告部分,原告係以證人甲○○、乙○○ 、鄧峻吉之證言為憑,並提出被告與國賓公司之契約、乙○○ 書立的證明書、原告的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附於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4至20頁)為憑。惟查,證人鄧峻吉為國賓公司負責人,曾與被告簽立委任契約,受託為被告處理原告外遇及兩造財產糾紛事務,證人乙○○則係受證人鄧 峻吉委託去協助蒐證原告外遇,嗣因其等要求被告給付尾款,但被告認為其等未「抓姦在床」而拒絕給付尾款,雙方發生多起民刑訴訟糾紛,乙○○亦與被告因租賃房屋糾紛而發生 民刑事訴訟,此有被告所提出的國賓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簡字第3860號簡易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236號及103年度 偵字第23434、234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40及143頁)(附於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㈡第30、32、36、39頁)可稽。因證人鄧峻吉、 乙○○均與被告有數宗民刑事訴訟糾紛,彼此纏訟多起(控告 刑事妨害自由、竊盜等),結怨已深,故難期彼二人證詞客觀公允,參酌證人乙○○原受託為被告蒐集原告的外遇證據, 竟因尾款及租屋糾紛,轉向原告告發被告之事,更書立證明書予原告作為訴訟證據,鄧俊吉亦轉去調查被告的私生活並向本院訴說被告私生活不佳,可見該二位證人立場明顯偏頗,恐有意報復被告而陷被告不利之可能。是以,難以僅憑該二人證詞而認定被告有殺害原告之意圖。況依上開調查,原告於101年8月9日持刀傷害恐嚇被告的刑事案件審理時,原 告當庭向被告道歉,被告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原告,刑事庭法官據此為由判決原告得緩刑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該刑事判決書所載緩刑理由可稽(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22頁)。被告辯稱其既已在該刑事案件表示原諒 而使原告獲緩刑故不可能要殺害原告等語,應可採信。依前揭兩造的子女辛○○、壬○○、丑○○三人到庭所述,其等子女過 去一向與原告的親子關係密切,原告願意向兒子壬○○聊敞開 心房談男性感情,兩造的三名未婚女兒(除已婚的辛○○以外 ,有其他三名女兒未婚)為挽回原告心意評而每天回家陪伴原告聊天,且父女四人同床睡覺,極力給予原告家庭溫暖,可見被告及子女均對原告感情十分深厚。因此,被告辯稱伊與子女不可能意圖殺害原告,應可採信。從而,原告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訴請離婚,證據不足,故無理由。 五、就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部分: 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所列舉10款判決離婚事由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抽像、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緣於民國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又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反足破壞婚姻秩序,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此,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間曾離家半年,其後雖曾返家惟經常離 家,致兩造聚少離多,縱見面亦因財產問題不斷爭吵,被告復於102年8月25日離家迄今,致兩造分居已約2年,被告意 圖殺害原告而委託他人毆打原告、被告虐待原告的母親寅○○ ,使兩造間不再存有任何互信,原告認為兩造已無法共同生活而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云云。然而,原告就被告於100年間離家後經常未返家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他原告 所提事證亦無法證明被告意圖殺害原告、或委請他人毆打原告、或虐待原告的母親寅○○,已如前詳述。是認原告該等主 張不足採取。依上開兩造的子女壬○○、辛○○、丑○○的證詞, 及被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護字第182號通常保護令及103年度審簡字3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書(本院104年 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30及第119頁),可知被告先於101年8 月9日在板橋家中遭受原告持刀恫嚇傷害,其後被告暫至台 北市女兒家居住時,原告又於102年2月7日過年期間前往台 北市女兒住處辱罵恐嚇被告,原告不僅過年期間拒絕與被告及子女圍爐,更向警方虛偽申報被告為失蹤人口,原告又至南部老家接其老母寅○○至板橋家中長住,教令其老母寅○○拒 絕讓被告返家居住,可見原告的暴力行為及連合老母寅○○的 拒斥行為,已明顯阻止被告返家可能性,亦是造成兩造分居的主要原因。況且,被告為避免再受原告暴力,不得已搬至台北市的女兒住處寄居時,被告與五名子女、一名女婿、二名孫子,共九人擠在20幾坪房子,因房間不足,被告必須窩睡客廳,被告與子女孫子共九人的生活品質低落,顯見被告不可能故意分居致使自己及晚輩侷迫生活。因此,若兩造分居二年造成夫妻感情疏離破綻,明顯應由原告負起主要可歸責性。雖被告於本案僅能提出原告與女人同車出遊的照片(見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28號卷㈠第134頁至第139頁,卷㈡第31 頁及第59-1頁),無法進一步確切證明原告與許淑芬有同居親密關係;然而,參酌兩造的女兒辛○○證稱伊隨被告及徵信 社跟蹤原告至陽明山,目睹原告與女人自旅館後門急忙離去;兩造的兒子壬○○證稱其目睹原告向中藥店老闆表明購買男 性房事強身之藥、原告親口承諾與其他女人交往中;兩造的女兒丑○○目睹原告的手機來電簡訊有女人曖昧邀約原告出門 約會等情;可見原告與其他女人確實有曖昧關係,加以原告不斷暴力向被告要求分配財產,應係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 ㈢、綜上調查,兩造婚後數十年感情親密且形影不離,為眾親友一致推崇樂道,原告與子女關係亦密切,原告亦表明其將二棟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兩造的三名未婚女兒(除已結婚的辛○○外)亦曾每天返家陪伴原告聊天且與原告同床睡覺, 可見被告與子女均一致努力挽回婚姻;詎原告與其他女人有曖昧關係,未正常返家過夜,更持刀傷害恐嚇被告,逼迫被告須分配財產,原告亦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原告又接其母親至兩造家中長住,亦責令原告母親拒絕為被告開門回家,致使被告不得不與五名子女、一名女婿、二名孫子共九人擠住20餘坪小屋,被告長期窩睡女兒家的客廳。綜諸情形,可見兩造夫妻感情生變及疏離應由原告負起主要且較重的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 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經本院認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雖被告名下的所有不動產業經鑑定價值完成且有鑑定報告在卷,但因原告離婚訴訟經駁回,故其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且無礙於本件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本院即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