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9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5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