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許嘉芬律師 被 告 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