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秉廉、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周秀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張秉廉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相 對 人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