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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威憲

  • 當事人
    張正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 請 人 張正宏 代 理 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 +1 )×10×34元=2040元)。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均需負擔「水電費5,018 元」、「日常生活用品3,000 元」、「交通費300 元」、「電話費291 元」及「張○○教育費6,100 元」等費用等語,聲請人應提出上開費用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之費用明細及聲請人實際支付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單一期或單一月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張○○、張○○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應提出配偶孫雅芳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聲請人應說明與債權人林志明發生債務之原因、約定之利息及聲請人清償之情形?並佐以相關憑據或還款記錄等證明文件為證。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2 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聲請人從事大都會客運及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收入),及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八、聲請人除安泰銀行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本件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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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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