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88號上 訴 人 孫金舜 被 上訴人 廖俊厚 被 上訴人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俊厚、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4 年度重簡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又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104 年度重簡字第240 號),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不合上訴程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