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號聲 請 人 陳璟昌 相 對 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266 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二九八0號強制執行事件」,應更正為「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一二三八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