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被 告 天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 萬3,0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9,5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