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