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9號原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一、上列原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零伍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