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 告 錞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翔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丰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