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28號原 告 欣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叁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