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35號原 告 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堂 被 告 詹秦涼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