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4號原 告 王瓊慧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發晟 被 告 麗緻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楚詳 被 告 張綺荔 陳美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