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68號原 告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被 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素媖 被 告 陳俊男 陳香文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8日命繳納裁判費2 萬0,800 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104 年10月1 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 萬0,800 元外,尚應補繳25萬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