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2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被 告 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正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