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78號原 告 自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虹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胡合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