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41號原 告 永發精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9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