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77號原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如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