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73號原 告 陳瑋婷 陳建儒 被 告 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