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9號原 告 巨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大成 被 告 周永吉即大昌熱能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