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3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林禾盛 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69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