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能 被 告 合元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被 告 王得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零伍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4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