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 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被 告 王世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振謙以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4年7月24日變更為陳振謙,有公司資料查詢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 件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陳振謙以久大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聲明承受訴訟。惟陳振謙迄今尚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