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 訴 人 尚頤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尚頤藥業股份有限即 被 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崇銘 被 上訴人 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國亮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訴字第1696號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