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田國強 陳美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 理 人 張智偉律師 謝博雯 被 告 王厚裕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博仁 訴 訟 代 理 人 楊嘉仁 顧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