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11號原 告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被 告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依訂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向其訂購電線電纜,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233萬1,228元尚未清償,因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提出系爭契約、銷貨通知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據。依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第乙條「法院管轄」項之約定:「雙方當事人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契約影本可稽(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827號卷第6頁),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