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2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寰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耀能 被 告 蔡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