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6號上 訴 人 詹秦涼 被 上訴人 華鎂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66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