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張孟喻 張德齡 黃明倫 金超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敏璋律師 被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義 許能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