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 告 許益川 楊奇達 沈德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羅采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