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慧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281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