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被 告 今日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 萬894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8 頁),是以原告應於104 年1 月19日前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2至1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