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杜勇賜 被 告 寶德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昭榮 被 告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 柱 被 告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伯丞 被 告 蘇雅玲 陳效亮 馮一塵 林夢珍 陳靖如 劉人鳳 陳卿宇 杜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曾昭榮等14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 萬6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3 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624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 元,尚餘1 萬574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