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07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黃文欣律師 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陳猷龍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協立工程行即范揚銘 陳文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矚上訴字第六號事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26 萬0,449 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被告陳猷龍所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被告林文二所涉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為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誌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