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7號聲 請 人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代 理 人 陳德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尤朝松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7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順松企業有│彰化商業銀│103年12月5日│52,047元 │JN5351193 │ │ │ │限公司 游 │行土城分行│ │ │ │ │ │ │榮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