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7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李偉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清秋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3409-3 │1 │68 │ │ ├──┼────────────┼────────┼──┼───┼──┤ │0002│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11284-0 │1 │10 │ │ ├──┼────────────┼────────┼──┼───┼──┤ │0003│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18136-1 │1 │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