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99號聲 請 人 天寶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文惠 法定代理人 宋寧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支票附表編號001支票號碼關於「LE0736739」之記載,應更正為「LZ073673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