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小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古庭盛 法定代理人 古會云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5 年度板再小字第12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家祥為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均得單獨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觀公司法第8 條、第208 條第3 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原係以被上訴人總經理陳瑞為法定代理人,惟上訴人上訴後,被上訴人之總經理業於105 年10月5 日由陳瑞變更為魏家祥,有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由魏家祥為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