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Maxray trading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陳志銘 人 債 務 人 吳淑華 債 務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壹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