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6號債 權 人 飛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應受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