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債 權 人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債 務 人 安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