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債 權 人 蕭聖亮 債 務 人 富其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惠 債 務 人 吳煥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日期之利息請求均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除債權人請求逾各張支票之提示日( 即退票日) 前之利息無票據法上之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份核發如前項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