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979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債 務 人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債 務 人 美好時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債 務 人 李文源 債 務 人 范美榮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億陸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