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債 權 人 蔡美鈴 債 權 人 杜春緯 債 權 人 胡秩瑋 債 權 人 李德豪 債 權 人 李榮美 債 權 人 李衛國 前列蔡美鈴、杜春緯、胡秩瑋、李德豪、李榮美、李衛國共同 債 務 人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SHINO YOSHIAKI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為法人者,其訴訟文書之送達應對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已離境無法於國內對其送達,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債權人本件債權之主張,仍應以提起訴訟之方式為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