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90號債 權 人 琦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標 債 務 人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