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68號債 權 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債 務 人 錄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