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065號債 權 人即 聲 請 人 士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妤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丞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士荃企業有限公司以同一聲請狀聲請支付命令,然債權人對債務人間係不同之債權,依規定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查其中債權人士荃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聲請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