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黃國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6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俊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