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賢華 債 務 人 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志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肆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